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于卫生间意外跌倒受伤,其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仍需具体分析。
若因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设备或环境存在安全瑕疵而导致劳动者在卫生间内发生跌倒事件,应被视为工伤范围之内,此类情况可以归纳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内部,基于工作职责而遭受职业相关事故所引发的损害。
然而,倘若系由劳动者本身之过失行为,例如在卫生间内进行玩乐活动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同时经查证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此时此种情境便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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