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谎称存折遗失,让其他的女子冒充其妻,一起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提取存款。妻子对此事毫不知情,认为银行存在过错,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在交涉无果后,妻子刘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2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03年8月10日在杭州某储蓄所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了一个活期存款帐户,并将从娘家借来的准备盖房子的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存入了该帐户。可谁知刘某在2004年6月22日去储蓄所取钱时,帐户里的钱不翼而飞了。后该储蓄所告知刘某,这笔存款已被他的丈夫高某挂失,存折中的钱也在三个月前被高和另一名女子取走了。刘便告知该所她未曾和其丈夫一道前去挂失提款,并与该所及其所属银行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息,但一直都没有结果。
据原告刘某称述,该存折平时由她负责保管,在丈夫高某要取钱时刘某便将存折给他,因此刘某的丈夫也知道该存折的密码。但其丈夫现已因绑架杀人被执行枪决,枪决前两人仍维持婚姻关系。
据查明,2004年3月10日,高某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告身份证到存款所在的储蓄所挂失。由于该所规定,存折挂失可以由他人代挂,但是补领新存折必须是本人,因此,高某于3月18日与另一名女子前去领取挂失存单,并由这名女子持刘某的身份证冒充刘某,在补领凭证上签上了原告刘某的名字。
储蓄所按规定经过审查后,将新存折补给了高某,高某便当即凭存折和密码提取了新补的存款9000元,后又在该所的分理处取得1.67万元,并将2.3万元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
据当时办理此事的营业员回忆,他在负责形式审查时,签字的这名女子长的与身份证中的刘某很相似,当时他并不知道这名女子不是刘某本人。
法院分别于2005年10月8日和2006年2月8日对该起存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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