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过程中,所谓的“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涵盖了导致被拐卖的妇女或她们的子女以及其直系亲属出现重伤、死亡或其他严峻的状况。
例如,被拐卖的妇女无法忍受惨痛折磨从而选择自杀;
或者是其亲属在寻找被拐卖妇女的历程中遭遇不幸而丧生或受伤等等。
在这类情形下,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将予以更加严肃的追究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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