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对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我们认为被告人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理由有以下五个方面:
(1)举办有奖电影智谜竟猜有奖销售活动是经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出具请示报告,并经常熟市工商局、常熟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批准的文化娱乐活动。根据公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表明,活动的主办方及承办方实际上均为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和秦皇岛万邦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而非张桥影剧院。张桥影剧院与秦皇岛科技开发公司于2001年5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写得很清楚,张桥影剧院只是向万邦公司出租场地,并每月收取场地租赁费10000元。因此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和万邦公司应对有奖猜谜活动负主要责任,而不是作为张桥影剧院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人华某。因此被告人华某不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2)被告人华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所谓不服从管理,是指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这种规章制度是指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劳动保护规则等。举办有奖猜谜活动显然不是生产作业活动,而只能是一种文化娱乐活动。辩护人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好,在公诉词中也好,未向法庭明确指出被告人华某到底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不能因为其他场次出了问题,就责令张桥也不能举办类似活动,问题是有关部门要拿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批准举办是你批准的,说停就停总得拿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更何况公安机关的停止通知缺乏严肃性和正规性,正如审判长当庭询问的情况一样,常熟市公安部门既未出具书面通知,口头讲也没讲清楚,具体怎么停,停多长,没有说清楚。在华某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没有加以肯定答复。文化局的陈宏所谓电话通知,也没有讲清楚。而且出于谨慎,被告人华某还向张桥派出所进行了询问,根据张桥镇镇长殷振龙的笔录,张桥派出所所长费家学讲:通知没有接到,但按我本人观点,你不要搞了,赚了几个钱就好了,如果你非要搞,我劝你晚点开始,早点收摊。。辩护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公安机关应将停办活动的通知告知活动的主办单位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和万邦公司,而不是出租场地方张桥影剧院。
另外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必须在其所经营或者管理范围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积极维护治安秩序,具体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公共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四)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并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对照上述规定,被告人华某作为张桥影剧院的治安负责人,在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其职责仅限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并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证据表明被告人华某已履行了这一职责,并不存在失职的情况。
(3)被告人华某从主观方面来讲,无法预见到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失心理态度。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其中有张桥派出所的所长费家学、曹雪英的笔录中都谈到了事发时的客观情况。费家学讲:华某当场表态,第二场猜谜活动不算,愿意下午2点钟退赔,张某某煽动围观群众,冲进影剧院大厅。曹雪英讲:华某承认蝴蝶不会讲,他讲第二场买的票全部退还,张某某手往上挥,意思叫人们上,就看见很多人涌起来,涌进电影院大厅里,搞有奖猜谜活动的外地人。因此在出现群众起哄闹事的情况下,被告人华某在未征得举办方万邦公司同意情况下,即表态同意退票。如果广大群众保持清醒头脑,事态是会平息的。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的煽动下,才导致事态扩大,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失,是被告人华某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制止的。财产和人员损失完全是不法分子故意造成的。
(4)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纵观庭审全过程,辩护人无从得知,本案被告人华某如何侵犯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他到底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的何条何款至于公诉人所列举的财产、人员受损情况,其直接侵害人正如常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所述,是张某某、陈某某等不法分子的打砸抢行为所造成的,他们应对本案所产生的后果直接负责,而非被告人华某。
(5)辩护人通过阅读有关卷宗材料以及参加庭审,更觉本案由来不同寻常。常熟市警方开始是以诈骗罪立案,以追究被告人华某及万邦公司部分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后又感到法律依据不足,将万邦公司的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辩护人认为常熟市公安局于2001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张桥有奖电影智谜竟猜案件的调查情况》中对事件的分析和处理相关意见是较为正确的,其具体表述是这样的:
4.常熟电影公司、张桥影剧院和万邦公司举办有奖电影智谜竟猜活动,是一种经营活动。在经营上不按规范运作,违规经营,带有一定的欺诈性,是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依照法律规定,承办单位应负什么责任应先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部门在碧溪事发后对张桥影剧院责令停止活动,承办单位活动停止一天后又擅自恢复,由于在监管上不够有力,未能采取跟踪检查的措施,值得反思,应当吸取这一深刻的教训,在管理上要加大监管的力度,措施到位。
6.对于带头起哄,煽动闹事,参与打、砸、抢的人员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请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法院三家统一认识,准确定性,依法处理。
辩护人认为上述意见是合法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完全可以起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但令辩护人不解的是,常熟市公安局在其后对本案的定性和采取的措施上却完全背离了这份结论性意见。对同一犯罪结果,同一直接原因,以不同罪名来追究不同人的刑事责任,这既不符合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不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这一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关注。
被告人华某的行为与本案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因而不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才能形成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才能对行为人予以定罪量刑。辩护人通过详细研究案情,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华某所谓不服管理行为与本案中财产、人员受损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
(1)如前所述,有奖猜谜活动的举办方万邦公司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如果谜面与谜底之间比较紧凑,对待活动中发生的突发情况能够予以合理的处理,则本案不会发生。
(2)如果广大群众能够对有奖猜谜活动保持清醒头脑,如果认为活动中存在欺诈,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听信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的煽动,则本案也不会发生。
(3)辩护人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不法分子的煽动和打砸抢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没有不法分子的兴风作浪,则本案不会发生。
(4)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活动。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对照该办法,辩护人不得不指出的是,常熟市公安部门如果在活动中正常履行治安职责,即在活动全过程中派员维持治安,在接警后处警及时,则本案更不会发生!
被告人华某的行为与本案结果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将二者生拉硬拽扯在一起,只能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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