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左某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6-22 09:36:32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告人左某犯罪主观要件不符合,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左某没有强奸的故意。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左某说:我妻子死了十多天了,我也没干那事了,咱俩干那事行不?他是在和黄某商量后才实施的行为。

2、被告人左某犯罪客观要件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手段是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性质的强制性质。本案被告人左某只知道黄某有脑血栓病后遗症,但是他认为黄某已经好了,而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黄某案发时患重病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告人左某没有利用黄某患病之机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为实施的是强奸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黄某语言、行为的承诺,便排除了被告人左某损害黄某法益的违法性。被害人的承诺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之一。黄某选择进东厢房、自己脱衣服等行为所表明的承诺阻却了被告人左某行为的违法性,即被告人左某对黄某承诺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3、被告人左某犯罪客体要件不符合。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的法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对黄某而言,因为她通过脱裤子等行为表示允许被告人左某和她发生关系,因此被告人左某没有侵害黄某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法益。

综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看,左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教唆未遂是不是犯罪未遂?

不是。犯罪未遂与教唆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一般是在犯罪事实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没有得逞的情况下;而教唆未遂则并没有正在实施犯罪事实,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案例】陈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男)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张某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张某为了实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便产生了用毒药杀死陈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上午,张某从家中找出之前购买的老鼠药,并将老鼠药掺在陈某的饭菜中,见陈某吃完饭菜后离家外出。随后张某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感到后悔,急忙赶回家中,发现陈某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已失效,陈某生命没有危险。【解析】本案中张某基于故意杀害陈某的犯罪意图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因张某所投放的毒药存放时间过长无效而导致未能毒杀陈某,属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未能得逞。同时,本案中张某的悔过行为并不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原因,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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