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3-06-20 16:01:09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适用对象是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包括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而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地点发生的活动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本案事故的发生地是天通苑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路、城市道路,也不属于用于社会公众通行场所和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此,本案被告人胡某驾车将被害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事故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内部道路酒驾违法吗

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停车场。

广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也就是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停车场、广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上行驶,就有可能构成酒驾。

一般来讲在学校校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等,仅允许与管辖单位、人员有业务往来。

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车辆通行,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则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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