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承担出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用公司的地位来损害债权人应得的利益,如公司欠债时股东用非资金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业务。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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