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中止后制度如何衔接
时间:2023-05-01 11:32:09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教中止后,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范围,这是成本最低的改革方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说。但他介绍,劳教中止后制度如何衔接,学界仍持多套方案。

劳教废除以后后续法律需跟上

“重要的不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而是如何安置曾经适用于劳教的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虽然废止劳教制度赢得“满堂彩”,但是国家后续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跟上,要对前劳教对象进行合理的分解,这样才能做到有始有终。

“一些劳教人员的行为‘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把他们纳入到刑法当中显得过重,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又显得太轻。”洪教授说,如果把这些人员纳入到刑法的范围内,就成为犯罪人员,而废止劳教本意是为劳教人员争取权利。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单一违法行为最高拘留期限是15天,对他们而言又太轻。一旦大幅度延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惩罚期限,岂不是让劳教“复活”。

洪道德认为,无论如何安排这一批人,都必须走正常的司法和诉讼程序。此外,对于惩罚期限上也要有相应的规定,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利。改造内容要有一定的弹性,可以采取社区矫正形式。

司法部: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2013年11月15日,司法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认真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切实做好监狱、戒毒工作,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2003年,司法部确定北京为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截至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1732人,解除矫正36352人。

劳教部门向矫正教育部门过渡是趋势

劳教制度废止后,以前适用劳教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被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吗?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教研室主任郭伟和表示,有这种可能,但是否纳入还需经过法律程序。“根据国外成熟的做法,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再犯罪的风险性,提供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劳教部门是否正在向矫正教育部门过渡、完成职能上的转化?这是一种趋势,不管是监狱内的监禁矫正还是社区开放性矫正,都更加强调社会支持和社会服务,向专业化的帮教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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