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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制度

2020-01-14 4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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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各看守所、拘役所必须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在看守所、拘役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并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七条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 (二)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四)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五)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六)收押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的; (七)收押时未告知被收押人员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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