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偿合理的。但该说法仅在涉及共同财产时才合理,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涉及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行清偿,另一房无清偿义务。
夫债妻偿有法律依据吗?
第一种情况,丈夫(妻子)在
婚前欠债
任何个人在婚前欠债,婚后都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对于夫妻的另一方是没有偿还义务的。话虽如此说,婚后,夫妻双方的个人收入一般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的,除非另有约定。如果欠债一方收入低,或无收入,另一方收入的一部分很有可能被用于偿债了。当然了,被借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第二种情况,丈夫(妻子)在
婚内欠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夫妻另一方可以不用偿还债务。
第三种情况,丈夫(妻子)
欠债后失踪或死亡
针对这种情况,还是先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如果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就只能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欠债人的那部分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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