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不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有下列情形: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清偿;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债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因履行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构成及其行使方式有哪些?
代位权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适用条件如下:
(1)债务人需要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债权,就没有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仍然需要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债务人需要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而不收取。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行使权利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不发生代位权;
(4)债务人已被拖延履行。债务人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门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延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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