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3-12-03 12:31:35 2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参保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加强退休手续办理规范化管理,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各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各经办机构,要以“职工退休事项变行政审批为确认办理”为契机,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变管理为服务,面向企业、面向参保人员,以简单、便捷、高效、惠民的工作方法和为政理念,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

2013年12月19日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

(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收〔1999〕8号);

(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

二、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

2、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退休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事项。

(二)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

(三)县(区)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办理须报经市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手续办理,由市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四)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等情况进行确认。

(五)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已确认退休人员的缴费金额、实际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总额及基本养老金等情况进行核算。

四、办理流程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的参保人员,应提前60日向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报送申请退休材料。

(一)申报材料

1、个人退休申请,单位拟退休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

2、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3、拟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拟退休人员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二寸各四张);

5、拟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6、拟退休人员提前退休的申请(仅指特殊工种人员);

7、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仅指病退人员)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阅档

1、受理:法定工作日全时受理,授权阳光大厦服务窗口全程办理手续。

2、阅档:根据受理情况进行预约阅档,县区和市直批量企业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公,零星申请人员直接在窗口阅档。

3、办理:每月十五日前后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联合办公,确认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事项,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将联合办公情况进行汇总,报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办理意见。每月二十日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主管领导签发的意见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手续,纳入退休人员服务平台。

五、档案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

(二)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申报和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三)因参保人员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及待遇核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认定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信息的核改认定,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实际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总额以及基本养老金标准等信息的核改变更,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信息变更核改工作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程序,相关资料须存档备查。

2、因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确认错误或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相关退休信息需要更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纠正,重新核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或收回由此造成的待遇差额部分。

3、因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参保人员个人未及时提供档案资料或提供档案资料不全、虚假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相关退休信息失实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据实予以纠正,并从批准核改的下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批准核改前的待遇差额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六、监督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监督。主动向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公布工作流程和退休手续办理结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或申请上一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复核。

七、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程序〉、〈企业职工退休审核阅档规范〉的通知(濮人社〔2010〕2号),《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濮人社〔2010〕292号)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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