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赔偿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的。
公司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进行变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非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在哪些解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只有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应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如下: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无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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