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定义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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