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有两层含义:
首先,必须存在“原劳动合同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这种客观情况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况。例如,自然条件的变化、企业迁移、合并等情况导致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不存在
第二,在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持续履行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只有在协商失败时才能行使
如果雇主根据本条款终止劳动合同,还应依法给予工人经济补偿
,投资者的变更仅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公司股东的变更当然不会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是公司单方面行使终止劳动合同权利的法律原因
当然,我们不排除股东变更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产生一定影响,也不排除公司布局、结构调整和岗位要求的变化。但是,劳动者对此不负责任,因此,公司应首先考虑如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我们也应该从理性和诚信的角度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进行协商。只有在谈判失败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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