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因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时,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二、交通肇事逃逸要负全部责任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者一般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是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则不予减轻。
三、交通肇事逃逸导致死亡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导致死亡这么处理:
1.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并拨打120;
2.报警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3.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进行调查;
4.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n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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