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之间,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未支付还款事宜时,是否应当共同承受偿付责任,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如果此类债务并未投入到夫妇俩共有的日常开支、生产运营或未经双方明确同意的事项之中,那么此种情况将经常被视为是举债一方的单独负债,由其独立承担偿付义务。
然而,当债权人均能证实该笔债务确实已作投入于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者经过了双方的共识与认可,那么这款债务便将会被视作为夫妇综合债务,夫妇二人都需对此负有偿还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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