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方面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方面需要注意如下细节:
1.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
3.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4.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5.履行程序是否合法;
6.是否有不公平条款等。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项目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
1.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2.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3.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4.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
5.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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