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入学入托、出国移民留学、社会保障等)。
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1.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中分娩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必须是公历时间的完整描述,并签字确认;
2.新生儿家属完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中的其他信息并签字确认;
3.在分娩医院产科或分娩医院指定科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需提供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书写好婴儿的姓名;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证时必须由母亲签字、非母亲办理者,需有书面委托后并由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前来方能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
家属办理完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副联沿虚线叠上拿走,请不要将副联私自撕掉,以免影响孩子上户口。由于孩子一生将一直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回家后请妥善保管,严禁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现任何涂改、毁损、过塑封皮等现象。如出现以上情况的,需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相关规定:
在原有规定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要求,《办法》明确,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有接生人员还需提供接生情况证明。
全文9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