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保险金因未填写受益人,酿成了一场屡判难了的官司。
2002年,郐女士为儿子赵x义在中国xx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险。2003年,赵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由于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空白,郐女士和赵的养女赵-阳(化名)因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三次审理,保险金至今未付。
老母交纳保险金受益人空白
家住安图的赵x义1991年与妻子离婚。2002年8月17日,郐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艾某为儿子保了人身意外险和附加险,郐女士交纳了100元保费,保险单由艾某代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赵x义,但受益人一栏空白。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五万元
2003年2月19日,赵x义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3月10日,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就在郐女士接到通知准备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她,她儿子前妻领着养女赵-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分理赔金,由于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停止支付保险金。
老太状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共同受偿
2003年7月,郐女士以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图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月16日,安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合同有效,保险金5万元由郐女士和赵-阳共同受偿。
郐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延边州法院,州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1日,安图县法院经过二次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郐女士和赵-阳就各自的继承份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停止保险金的给付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驳回郐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对于这次审理的结果,郐女士表示坚持上诉。
儿子养女把老太告法院判决其享有继承权
在郐女士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期间,2004年8月,赵-阳将郐女士告上法庭,以养女身份要求继承保险公司理赔款5万元中的一半。安图县法院审理认为:1989年,赵x义夫妇因不能生育,双方商议领养了赵-阳,以赵x义的姓氏登记,后1991年,赵x义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赵-阳归母亲抚养,赵x义每月负担25元抚养费直至赵-阳独立生活为止,赵x义在死前没有解除与赵-阳之间的收养关系。10月21日,安图县法院一审判决:赵-阳对养父赵x义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但因保险金还没有给付,不支持赵-阳要求继承“遗产”2.5万元的请求。
很多人保险时都不填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Beneficiary
被保人死亡后,依保险契约规定,受领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保险金者。在一般人寿保险契约上都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约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是属于投保人的权益,如死亡保险契约的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该笔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指定受益人并无人数的限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时指定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于自然人(个人),法人(机关、行号或团体等)也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于请求保险金额时必须生存。
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