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九条;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法律只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在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形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
1.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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