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购房,也是要区分具体情况。
1、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2、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个人的观点是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3、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复婚前办下房本房子归个人
1、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是个人财产。
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房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婚后共同还贷归谁不明确
如果是按揭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归谁现有法律没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释三,倾向于将此情况认定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对方参与还贷,同时也对房屋增值做出了贡献,在离婚时,房产所有者除归还对方还贷的部分外,还可就增值部分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二、假离婚离婚协议无效
1、离婚协议所要处理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不是也不应是它所要约束的范围。
2、因为以离婚为名欲多购房的行为,是《民法典》第58条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3、任何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发生争议后受损害的只能是当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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