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传票和通知的法律要求
时间:2023-07-01 16:13:04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送达相关的文书,有以下几种办法:1、将相关的传票、通知书等直接交给本人;2、若本人不在,交给成年的家属或者可以代收的相关人员;3、若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如果有相关的见证人在场可以见证,则记录好之后可以留置送达。在成功送达后,相关的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中原告也需要法院传票吗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不需要向原告送达传票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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