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高度重视,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出台制订了《汕尾市提高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的实施方案。同时,为了使方案能得到贯彻执行,市民政局领导、业务科室多次与各地党政沟通、协调、指导、监督,得到各地的大力支持,使汕尾市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提标进位。
从2013年1月份起,汕尾市大幅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市城镇低保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85.7元,比去年的111.9元提高了73.8元,人均增幅39.7%;农村低保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03.9元,比去年的80.1元提高了23.8元,人均增幅29.7%;全市有海丰、陆河、红海湾、华侨4各县(市、区)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到达了省、市《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即:镇低保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242元,农村低保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09元。五保供养标准人月均309.8元,比去年的244.1元提高了65.7元,人均增幅26.9%,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收入的50.25%。城区、海丰、陆丰、红海湾、华侨5个县(市、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已基本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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