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国境外居住领取退休金制度,适用于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有资格领退休金人员。
(一)中国境外退休金制度
中国境外退休金制度可追溯至1982年,当年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丶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中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中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1992年规定变为∶归侨丶侨眷离休丶退休丶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本人的生存证明书。
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国使领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生存证明书或健在公证书并收取相当于人民币40元的规费。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中国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健在确认表并免收规费。
早在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就已经发布过《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其中提到,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也就是说,只要持有离退休证明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国内待遇。
(二)外籍华人领取养老金的方式
目前,外籍华人领取养老金的方式有了一些调整。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馆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申请人无需向领事馆提交退休证明,简化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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