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合同履行期内,能不能转让,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一、低压供用电合同时限
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为:
一类供用电合同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
二类、三类供用电合同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
四类、五类供用电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临时供电和10千瓦以下供用电合同除外)。供用电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用书面形式明确延长一个有效期。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及时修改、补充供用电合同有关条款。
二、电路损坏停电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电路损坏停电造成的损失赔偿如下:
1、如果是因为电力部门的过错导致停电,电力部门应根据过错性质和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
2、如果是由于天气原因等导致停电,电力部门则无需承担责任;
3、而购买了相关保险的市民,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停电损失处理如下:
1、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停电的损失可以主张向供电企业要求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双方可以就损失金额协商,协商不了的,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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