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应税行为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征纳两方面。对税务关机关而言,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应征不征税款的执法风险,或者违背组织收入原则,“转拉引”异地税款的执法风险;对纳税人而言,存在隐匿应税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风险,或者编造虚假经济合同,骗取“税收优惠”的税收遵从风险。
第一,纳税人提供异地应税劳务时,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款,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的任何税收筹划都应以合法性为前提,把防范税收政策风险放在首位,重视税法的特殊规定,主动规避税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上述案例中,机构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在没有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即使补征了税款,纳税人仍会被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罚款。
第二,作为异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和日常巡查力度,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质量和发票管理水平。应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及时收集异地应税劳务的合同签订、价款结算等涉税信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后,及时催缴税款,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
第三,作为机构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异地劳务执法风险内控机制,严格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和发票开具资料的审核,特别要与合同原件的核对。要建立异地应税劳务信息台账和货物出入库核对制度,及时跟踪掌握。既要防止纳税人逃避履行应补缴税款的义务,又要防范纳税人在不符合缴纳税款的条件下,为骗取税收优惠或者相关利益,故意违规将异地税款转引到本地入库,增加税务机关“转拉引”异地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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