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善于经营,采用国外先进的营销理念,首先以低价占领国内市场,并有意实行价格垄断。在“赔钱叫嚷(占领市场过程中)”的瞬间,他为竞争对手向法院报案进行刑事调查,指控的罪行是合同欺诈
简单地剖析这个案件,有一个背景和三方利益冲突:背景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企业经营营销观念的转变。现代市场经济的营销理念具有灵活性和战略性,特别是在定价模式上,根据销售阶段和消费者心理,充分考虑了销售折扣和地域因素的影响;三方利益冲突是指竞争对手、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外权威营销教科书的介绍,王采用了“目标收益定价”,即营销人员通过寻求收益比例或具体总收益,将目标收益加入到产品成本中。然而,问题是,当市场情况不好时,它可能无法盈利甚至亏损
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定罪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关注。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有合同欺诈罪,即认定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虚假的,诈骗他人金钱是真实的。这一刑事推定是否可以作为依据是有争议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和巨额财产。具体而言,该行为包括:一是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第二,虚假的合同担保;第三,虚假履行合同(俗称“捕鱼技术”);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跑、藏匿;第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能使用“其他方法”。但是,这部宪法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范围内。王只采用了国外先进的营销理念和价格策略,其定罪不符合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意图。相反,他被怀疑以安全的名义进行干预。笔者认为,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我们不能坚持传统的思维定势,依靠一些收费。对王某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刑法理论的结论,也是刑事政策的必然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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