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并非皆须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方可实现。譬如若采取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则离婚过程中必然需要两方均表示同意。但若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便无需双方都同意。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同时,还需准备好相关的离婚文件资料;待法院立案大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符合立案标准之后,会批准立案,并向申请人发放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可凭借此通知书前往指定地点缴纳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将会把案件转交给民事审判庭处理,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审判庭接手案件后,会向被告方发送传票,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当原、被告双方均按时到达法庭后,法院将组织调解工作;
最后,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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