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一、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具备哪些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2、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4、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可以直接对当事情况进行描述,并且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投诉之后等待审核出结果,如果消费者对于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部门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直接准备好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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