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消费者维权问题,相关人士可选择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所属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商品检验检疫局以及具有审判权限的人民法院共六个机构进行投诉。在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投诉时,需递交书面申请文件或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详尽口述笔记。
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居住地、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
2.被投诉对象的官方认证资料,包括公司名称、详细办公地址、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
3.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日期、品牌和型号、数量、尺寸、计量单位以及价格等相关详细信息;
4.遭受损害的事实及其与经营者就此进行交流协商的过程细节;
5.与之对应的交易凭据(发票、产品保修卡等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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