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委托付款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具有使用范围广、灵活、简便等特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一种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即由收款人先发货或提供劳务,然后通过银行收款,银行不参。予监督,结算中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此收款单位在选用此种结算方式时应当慎重,应当了解付款方的资信状况,以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不能及时收回款项。
委托付款书需要付款方盖章吗
委托付款书需要盖章的单位有: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受托单位。付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户中将款项划拨给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各单位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由付款单位填制“付款委托书”,通知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后将款项划拨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收款单位存款户内。付款委托书只能转帐,不能提取现金,不能直接交给收款单位向银行收取款项。若付款委托书凭证从收款单位开户行进口时,必须贯彻“收妥抵用”的原则。采取票据交换的城镇行处,则在规定的交换时间之后,方可进收款单位存款帐。
适用: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付款委托书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其金额起点和凭证有效期限,由各地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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