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
时间:2023-07-07 10:54:11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予以保留,但退出工作岗位。这样,工伤职工在因工致残后仍然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不仅如此,工伤职工虽然退出了工作岗位,但其仍然可以享受作为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予以保留,但退出工作岗位。这样,工伤职工在因工致残后仍然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不仅如此,工伤职工虽然退出了工作岗位,但其仍然可以享受作为用人单位职工的某些待遇,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

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

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

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

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职工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加以配置。

6?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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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

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

4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难以安排工作是指鉴于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用人单位客观条件的限制,用人单位所能提供的工作岗位对于工伤职工来说难以胜任。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是否难以安排工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时,应当由用人单位证明其难以安排工作的正当理由,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这类要求应当是自愿的,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胁迫或引诱等不正当手段促使工伤职工作出这类决定。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辅助器具应当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加以配置。

5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仍应当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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