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的处罚措施
时间:2023-06-29 14:53:49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物业是否可以在小区经营活动

物业不可以随意在小区内进行经营活动。违反相关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那么一般会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那么物业需要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二、物业纠纷找哪个部门?

物业纠纷投诉可以找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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