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案件中,一方若始终坚持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对于是否应当准许解除婚姻关系,法院需基于全面考量,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挚地已经无法挽回。
若有充分的依据,可表明出现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状况,比如:行为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或对配偶进行虐待、遗弃,再或是无赖性赌博、非法吸食毒品而不能戒除等严重弊病;
又如因感情不和睦而导致分居超过两年时间等等,此时,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裁判,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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