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法庭上借贷纠纷诉讼的问题上,原始的借条被视为书证,它可以成为直接证实债务关系真实性的确凿依据。
众所周知,在法律程序中,证据不仅仅只有书证这一种形式,而且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后,才能够被采纳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因此,在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始的借条必须被呈交法庭,以便于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以及借款的详细情况。
倘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原始的借条,那么这将有可能对法院对于事实真相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原始的借条就是唯一的证据,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等,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因此,尽管原始的借条在开庭审理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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