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能否代为办理二手房交易的过户手续
时间:2023-10-09 06:57:58 4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代理人能否代为办理二手房交易的过户手续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但须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执身份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授权委托书》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二手房的过户流程

二手房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

2.买卖双方对对方的信息进行核查;

3.买卖双方关于房产交易交税;

4.登记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三、二手房买卖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

2.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卖方承担)

3.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卖方承担)

4.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

5.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买方承担)

6.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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