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是否属于听证范围?
行政拘留虽然是一种行政处罚,但不能要求听证。听证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和巨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进行辩护和质证;(七)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核实后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的,对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要求赔偿:。
2。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作出赔偿决定,自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还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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