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未领证夫妻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时间:2023-07-04 17:41:56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准备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材料,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依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不见了怎么离婚

结婚证不见了能离婚,如果是一方的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凭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

如果是双方的离婚证丢失的,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然后办理离婚;

如果对方不配合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先到民政局开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再办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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