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房屋确权一般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部分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确权纠纷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如何确定房屋买卖纠纷管辖地?
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签订有效的管辖协议,则以协议约定为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租赁房屋合同管辖法院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诉讼,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则。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确定内容为:如果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由房屋所在地人民发院管辖。上述情形以外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有效管辖协议的情形下,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无管辖协议,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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