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于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事实。被胁迫的一方如果要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要在结婚登记当天开始的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应该要在恢复人身自由当天开始的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主体是谁
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1)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这里所说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第四十一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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