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有土地建造的厂房,另一种是租赁的土地和厂房。这两种情况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本身使用权的补偿。如果是租赁土地本身使用权的补偿,。另一个区别是,如果是自建厂房,可以获得厂房本身的价值补偿和相应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配套用房的补偿。如果是租来的厂房,厂房本身的价值补偿也是拿不到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如果主厂房新建、增加,就会形成结构、附属物和增加物。这部分补偿也要计算。这两种情况下共有的拆迁补偿如下: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因拆迁给企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表现为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和财务成本。2、不可移动设备补偿,即拆迁会导致设备废弃,因此应结合其创新和重置价格进行补偿。3、可移动设备搬迁、调试费用和功能损失补偿,可移动设备拆迁造成的损失可分为实物损失和功能损失。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补偿,在拆除过程中,对部分原材料、半成品不能处理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武汉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6年武汉市政府规定:
1、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货币补偿
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3、停产停业损失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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