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赎回债券
可赎回债券(callable
bond),一种债券,它的发行人有权在特定的时间按照某个价格强制从债券持有人手中将其赎回。也译作可买回债券。可认为是债券与看涨期权(call
option)的结合体。
二、可赎回债券的条件
1、在市场利率跌至比可赎回债券的票面利率低得多的时候,债务人如果认为将债券赎回并且按照较低的利率重新发行债券,比按现有的债券票面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要合算,就会将其赎回。
2、可赎回条款通常在债券发行几年之后才开始生效。赎回价格一开始可能高于债券面值,随着时间推移,逐渐与债券面值重合。但也可以一开始就与面值相等。
3、债券发行人有时会只赎回一部分发行在外的债券。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决定哪些债券将被赎回。一是计算机随机抽取债券的编号,二是所有的债券的面值按一定比例被赎回。
三、可赎回债券的动机可赎回债券的动机
1、发行人提前赎回债券通常是由于利率下调,新的低利率环境使得公司需要支付更多成本,所以发行人倾向于赎回老的债券,再以新利率为基准发行新的债券以减少利息支出。
2、通常可赎回债券是在预期未来利率有可能下调的情况下发行,一般其利息率会高于不可赎回债券以补偿持有人承担的提前赎回风险,但不管怎样,多数投资者都不大接受可赎回债券,除非有诱人的补偿条款。
四、可赎回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方式
1、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溢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补偿。
2、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按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价格发行,称为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是发行债券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利息费用的一种调整。
(二)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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