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
时间:2023-04-28 11:22:34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务员受到工伤的认定办法与程序,同样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只是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有许多地方已经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受《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为保障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从2016年1月1日起,七台河市将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安排,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0.3%,目前参保人数约3200人。这一举措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大大降低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

(一)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机关单位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机关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机关单位未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机关单位负担。

(五)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机关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工伤认定。

(七)机关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由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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