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若干年期间内,无论是婚后第多少个年头,个人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均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对此作出特殊规定或协议。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也应被视作个人财产,即:
一方因为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金额或补偿金;
专门为某一方设计制作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在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规定仅归属该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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