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纠纷有哪些具体类型?
司法纠纷的类型,按照涉及的国家机关来划分,可分为侦查纠纷、检察纠纷、审判纠纷、执行纠纷。按照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可分为行为侵权纠纷和不服决定纠纷。按照具体的形态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相对人对作出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
(2)相对人对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不服。
(3)相对人对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
(4)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
(5)相关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
(6)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行为或决定被确认为违法而应对受损害人给予赔偿。
二、面对司法纠纷,百姓可以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面对司法纠纷,公民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依法定程序上诉、申请再审。
(2)申请检察院监督。
(3)申请人大监督。
(4)申请司法赔偿等。
三、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
对于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具体如下:
(1)对于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反映呼声。
(2)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3)对于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事项作出的裁决,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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