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欺诈性投保活动无疑被视为违法犯罪之举,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及此项活动的个人提出法律诉讼。
然而,若欺诈性投保行为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那么检察机关有可能决定不对涉案人员进行起诉。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则可以行使自诉权,通过自我举报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得以启动自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害,并且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此,倘若欺诈性投保未遂者确实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损害,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又已作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那么保险公司便可依法启动自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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