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中介方缔结了购房合同的情形下,当事人享有退房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可以就此与相对方进行平等磋商,共同探讨如何妥善地解除房产契约并依约退还有关财产;或者是在购房合同内对此约定得当,或者遵守法律规定的撤销时效届满之后,当事人可以向相对方递交书面通知书,正式解除了房屋买卖的契约,从而达到退还原物的目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视为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取得了解除权,从而获得了要求退房的正当权益:
(1)经过法律程序裁定签署的购房协议无效时,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且要求销售方全额归还已支付的房屋款项;
(2)如果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房屋的买卖关系,那么买方也同样拥有提出退房请求的权利,卖方需要全额偿还买方所支付的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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