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取消股东资格?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股东资格是合法的。股东资格不能以罢免方式解除,只能由股东大会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全部资本的,第十八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确认解散无效的请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依法办理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原始采集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即在公司成立的基础上,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这样,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全体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成立后的原始收购。即公司成立后,公司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2)连续收购又称继承收购或衍生收购,是指通过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和取得股份的继承人将成为公司的新股东。(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受让人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非债权人善意取得股份,从而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不依赖于让与人的意愿,是原始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来说,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票可以处分,法律禁止的股票不构成善意取得;(三)转让人为合法权利人的,启动善意取得制度;(四)转让人明知或者过失注意转让人无权取得股份的,主观上、善意地、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未记名股票可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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