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
第三者责任险仅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而对方的肇事车辆的损坏则归属为财产性损失的范畴。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谓“第三者责任险”?它实质上是指被保险人或其授权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遭遇突发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些都将有保险公司来负责支付赔款。
其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各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确定相应的责任认定:
1.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该方应负有全责;
2.如果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就要看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及自身过错程度的严重性,参考此基础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主责、同责乃至次责;
3.如果各方当事人皆未有任何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可以判定为交通意外事件,在此情形下,各方可都不需承担责任;
4.若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7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